【典型案例】利益输送类
作者:来源:信达期货阅读次数:0发表日期:2023-03-03
【规则条款】
期货市场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相应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处分;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10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规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按照事先约定或者安排的时间、价格或者方式进行相互交易,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发生相互交易,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一、某基金经理转移资金违规交易案
【案情介绍】
案由:某基金经理使用同学的期货账户作为公司账户对手方,赚取中间差价。
处罚结果:1.证监会: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罚款3万元。2基金业协会:10年黑名单。3.交易所:公开谴责、限制开仓12个月
【特征及启示】
行为特征: 1、账户关系:存在“委托交易”、“账户出借”、“职务授权”等账户关联关系。2、交易过程:多在远月合约或不活跃合约,在“受益账户”与“受害账户”双向或者单向的相互交易中,“受害账户”负责制造价差,“受益账户”从中获利。
案件启示: 情节严重者,涉嫌违反《刑法》的“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二、黄某、李某、王某转移资金违规交易案
【案情介绍】
案由:某日,监控发现黄某在某品种期货合约上,与李某账户进行相互开仓和平仓交易,导致该合约波动幅度达到7.54%,李某账户亏损65,300元,黄某账户盈利26,300元。其后某- -交易日,又发现黄某在另一品种期货合约上与王某进行相互开仓和平仓交易,导致该合约波动幅度达到8.29%,王某账户亏损54,550元,黄某账户盈利21,400元。经查,亏损方李某、王某承认受高额收益的诱惑将期货账户委托给黄某交易,黄某利用李某、王某账户与自己的账户在不活跃品种合约.上进行相互交易转移资金。
处罚结果: 交易所认定,黄某违反了《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黄某通报批评,并暂停开仓12个月的处分。
【案例启示】
期货市场因“委托交易”导致的转移资金违法违规案例屡见不鲜,受托人可以通过在不活跃的期货合约上进行对敲交易,快速地转移资金,使委托人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切勿将账户委托给网络.上认识的陌生人操作,不要将期货账户“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如投资者发现自己的账户被他人盗用,首先应尽快修改交易密码,及时向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反映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途径尽快挽回损失。
三、某产业客户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转移资金违规交易案
【案情介绍】
案由:监控发现客户范某某、徐某某账户在多品种多个合约上,与某产业客户在多个期货品种合约上进行多笔相互开仓或平仓交易,价差和波动幅度较小但转移资金金额较大。经查,范某某、徐某某的期货账户由汤某某实际控制操作,2018年1月一2020年8月,汤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提前获悉该产业客户的交易计划,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范某、徐某账户与该产业客户账户执行预先安排的违规交易,通过相互开仓或平仓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主要表现为: A、个人账户通过相互交易(买/卖)平仓单的成交价格偏离市场最优价的方式获利。B、个人账户通过相互交易(买/卖)开仓单的成交价格偏离市场最优价的方式获利。
处罚结果: 交易所认定,汤某某、范某某和徐某某违反了《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汤某某公开谴责处分并处罚款3万元,给予范某某、徐某某通报批评处分,限制范某某、徐某某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
【案例启示】
近年来,法人单位客户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违规交易侵害法人利益的现象有所上升,此类案件的特点:一是大部分案件行为人利用受益账户(一般是个人账户)与职务授权的账户(一般是法人账户),进行相互交易转移资金。二是大部分在不活跃合约上进行,保证资金转移顺利。无论是法人单位客户还是授权管理期货账户的法人从业人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增强法律合规意识。对授权管理期货账户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除违反交易所规则制度还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切勿因一时贪婪,心存侥幸,触犯法律悔之晚矣。
四、方某等5人合伙利用木马软件盜码转移资金案
【案情介绍】
案由:某日,监控发现客户谢某在不活跃期货合约上,与涂某等2个客户账户多次进行对敲,盈利方在事后快速转账取现。其后的某两个交易日,又发现多名客户在同一品种的不活跃期货合约上发生对敲行为。经查,三起案件操作手法相似,盈利方客户均处于失联状态,且都在长沙某营业部开户,而亏损方客户均否认进行过上述对敲交易,并一致表示账户 被盗用。其后该案件移送至证监会立案查处,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嫌疑人方某逐渐浮出水面。调查发现,嫌疑人方某利用“大白鲨”、“波尔” 等木马软件从多名投资者电脑中盗取了期货交易密码,并借用王某、冯某、谢某的身份证先后在长沙某期货营业部开立期货账户,利用期货远期合约不活跃的特点,在控制的期货账户与受害人账户之间多次对敲远期合约,致使实际控制账户盈利,受害人账户亏损,达到侵占他人期货保证金的目的。证监会查明,方某等人就以此手法获利3.58万元。
处罚结果:经过缜密侦查,本案嫌疑人方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法院审判认定,方某等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其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相关涉案人员已被依法量刑。该案系国内期货市场首例因盗码交易而被刑事制裁的案件。
【案例启示】
投资者应增强安全意识,谨慎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登录时注意遮挡,谨防他人偷窥偷听。安装防护软件并定期杀毒,保证登录设备的安全,不在公共场所使用不能确认安全性的设备登录账号。同时,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并定期修改交易密码,防止被他人获悉利用,出现类似盗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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