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利用信息类
作者:来源:信达期货阅读次数:0发表日期:2023-03-03
【规则条款】
期货市场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相应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处分;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10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规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
(八)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期货市场参与者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交易所声誉或者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责令改正,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相应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某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案】
案由:某日,监控发现多个账户涉嫌频繁申报、撤单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引起沪深300、. 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同日稍后时刻,该公司决定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其后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根据“因程序错误,交易系统以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的内幕信息,其后所做的对冲措施为内幕交易,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情节极其严重。
处罚:该公司违反了《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决定为: 对包括该公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某在内的四名主要责任人做出处罚,杨某等人终身不得进入证券和期货市场,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没收该公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和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案例启示】
正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投资者要擦亮眼睛,树立法律意识,坚持理性投资,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更不要打探、传播和利用内幕信息,要坚决抵制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
【王某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
案由: 2020年5月15日盘后,一则伪造大商所监管措施公告截图在微信圈内流传,该则信息称大商所对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在铁矿石2009合约合并持仓超限达标客户采取限制开仓交易10个交易日的处罚,转发途径包括500人以上微信群、粉丝数量为7,281人的微博账号,在一定程度上对普通交易者形成了误导,扰乱铁矿石市场交易秩序。经查,在微信群、微博流传的铁矿石期货虛假监管公告编造人为客户王某某。该客户对国内某交易所官网早年发布的-则监管措施公告按照其意图进行5处篡改后,冒充某知名期货交易者在一个期货微信群发布传播。经交易所调查,王某某对编造、传播铁矿石虚假监管措施公告行为供认不讳。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其在铁矿石期货价格大幅波动期间编造传播交易所监管措施的虚假消息,影响恶劣。
处理结果:大商所最终给予王某某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6个月自律监管纪律处分。
【案件启示】
网络自媒体并非法外之地,即将于2022年8月颁布实施的《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其中包括“利用虛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以蛊惑交易和“抢帽子”著称的“黑嘴"们必将受到更加坚决和严厉的打击。交易者应该多学习、多观察,理性思考、独立决策是市场参与者长期立足资本市场的正确理念。交易者-方面需要擦亮眼睛,对“小道消息”、“神预测”要多方印证,不偏信,尤其对非正式渠道发布的所谓“举报”、“状告”信息保持警惕,-定要从权威机构、正当渠道获取信息;另一方面需要对难以印证的消息谨慎转发,以免成为造谣者虚假信息传播链中的参与者。
【李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
案由:某日,证监会公布了1起“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系李某在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通过微博发布3则期货虚假信息并被广泛传播。经证监会查明,上 述信息均为李某编造并不属实,虛假信息发布后造成相关期货合约价格短期走势出现异常,明显超出日常波动幅度,给期货市场造成负面影响,扰乱了期货交易市场。
处罚结果:证监会认定,李某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所述“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李某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案例启示】
(1)适用法规。《刑法》 第181条、《关于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7条对编造并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和立案追诉标准。《期贷交易管理条例》第39条、第67条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
(2)任何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扰乱期货交易市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投资者要对非正式渠道发布的所谓“举报”、“ 状告”信息保持警惕,从权威机构、正当渠道获取信息,以免偏听偏信,遭受违法行为侵害,不轻信未经证实的市场传闻,切勿盲目跟风,理性投资,不传谣不信谣。
交易所运用舆情监控系统等多种手段对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行为严密盯防,快速反应、严肃查处,期货市场各交易主体应恪守交易规则,合法、合理参与期货交易,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任何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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