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违反持仓管理规定
作者:来源:信达期货阅读次数:0发表日期:2023-03-03
【规则条款】
非期货公司会员、做市商或者客户等期货市场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强行平仓、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相应资格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其违规持仓总金额5%以下的罚款:
(一)利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持仓限制的;
(二)持仓超限且被交易所强平的,但因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未能及时平仓的除外; .
(三)多次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合约持仓超限的;
(四)违反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经纪机构未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传达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的,交易所可以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案情介绍】
12月1日,红枣1月合约限仓标准由600手收紧至200手。截至11月30日结算时,甲公司在合约卖方向持仓360手,超出限仓标准160手。交易所通过会员提醒客户及时调整仓位,但截至12月1日10:15,甲在该合约仍超仓150手。10:15, 交易所依规对其超仓部分予以强平。
经调查,会员接到交易所通知后,先后多次联系甲公司的开户代理人,对方表示已知悉超仓情况,将按要求及时调整仓位。但截至10:15,甲并未将持仓调整到位。经测算,强行平仓部分共产生亏损9000余元。
处罚结果:交易所结合甲违规的具体情节,决定给予其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1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将纪律处分结果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案件启示】
客户要加强规则学习,提升风险意识,在梯度限仓收紧等关键时点应提前妥善处理持仓;会员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传达交易所监管提示,并留存相关记录;对于自然人持仓进入交割月等情形,如果客户未及时平仓,会员应履行强平义务;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超仓,影响或者意图影响合约价格的,还可能构成市场操纵。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二条[禁止操纵市场]”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 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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