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种典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一)

作者:来源:信达期货阅读次数:0发表日期:2023-08-31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

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点多面广,网上作案、团队作案、专业化作案特征明显,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误导性,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场外配资、非法荐股、黑群、黑APP、股市黑嘴、违规基金推介等是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重点领域。投资理财不受骗,查清资质是关键。速来了解【8种典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大合集,掌握识别防范技巧,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吧!

场景一场外配资

指证券公司以外不具备证券融资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向投资者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的证券账户上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

行为模式:系统分仓、出借账户、虚盘配资、点买配资等。

相关法律法规:《证券法》第120条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场外配资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配资中介机构、软件开发公司等未取得相应业务许可,以系统分仓、出借账户、点买配资等模式从事“场外配资"及相关活动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场外配资违反了《证券法》第202条,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依法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二非法荐股

指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行为模式:网络直播荐股、微博微信荐股、软件荐股、培训荐股等。

相关法律法规:《证券法》第160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非法荐股违反了《证券法》第213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依法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三股市黑嘴

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影响股票价格,甚至操纵市场等牟取非法利益的机构和个人。

行为模式:编造传播证券虚假信息、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

相关法律法规:《证券法》第55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证券法》第56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股市黑嘴违反了上述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并依据《证券法》第192条、第193条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181条、第182条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四非法发行股票

指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对外转让股权,且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即构成非法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法律法规:《证券法》第9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非法发行股票的常见情形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售卖“原始股”,其行政违法行为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处,依据《证券法》第180条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179条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证监会)

 


  • 下一篇:8种典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二)
首页 | 搜索
  • 搜索
  • 关键字查询:证券、股票、基金、债券
首页 | 投资者园地 | 投资者保护 | 防非教育专栏
文章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