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种典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二)
作者:来源:信达期货阅读次数:0发表日期:2023-08-31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
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点多面广,网上作案、团队作案、专业化作案特征明显,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误导性,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场外配资、非法荐股、黑群、黑APP、股市黑嘴、违规基金推介等是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重点领域。投资理财不受骗,查清资质是关键。速来了解8种典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合集二,掌握识别防范技巧,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吧!
场景五:境外机构违规提供跨境证券期货基金交易服务
指依据境外法律设立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通过互联网或者发展代理商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面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市场的证券期货基金交易服务。
提示:境外机构违规提供跨境证券期货基金交易因未经有权机关许可,脱离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一旦发生纠纷或风险,投资者的权益将难以有效得到维护。
相关法律法规:《证券法》第122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融资融券;(六)证券做市交易;(七)证券自营;(八)其他证券业务。境外机构违规提供跨境证券期货基金交易服务违反了上述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225条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六:假冒仿冒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及人员
指不法分子利用与合法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相近或相似名称设立机构,诱骗投资者投资或接受服务;或者冒充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诱骗投资者到虚假平台参与交易,诈骗投资者财产。
目前,假冒仿冒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及人员的诈骗行为时有发生,投资者仅凭不法分子提供信息难以辨别真假,应进一步向监管部门或通过该机构的官方渠道进行核实。
相关法律法规:假冒仿冒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及人员多通过网络收集合法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通过微信、QQ、短视频、互联网广告、短信等方式宣称自己是合法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诱骗投资者缴纳费用或转出资金参与稀缺投资机会,进而诈骗投资者钱财。依据《刑法》第266规定,上述行为涉嫌诈骗犯罪,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七:非法期货交易
指未经国各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以及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以其他形式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等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11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场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非法期货交易扰乱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132条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174条、第225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八:违规基金推介
非法行为主要包括:一、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推介材料虚假记载、承诺保本收益、夸大或者片面推介、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等行为;二、“伪私募”""“伪基金”的推介宣传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违规推介私募基金,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并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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