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参与正规期货交易
作者:来源:阅读次数:0发表日期:2016-05-27
参与正规期货交易,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一)、2011 年 11 月国务院发文要求清理整 顿各类交易场所
国务院于 2011 年 11 月 11 日下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 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 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并在 12 月底前把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 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决定》明确,建立由证监会牵 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 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
《决定》明确,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 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 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 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 个交易 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根据《决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 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 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 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 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 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 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决定》指出,集中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 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从事违 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 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 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 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 交易场所。
《决定》要求,商务部要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 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紧制定大宗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 市场。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 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 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二)、国内正规的期货交易所
目前,我国共有四家正规期货交易所,分别是上海期货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