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对敲属违规,交易请合规
作者:来源:阅读次数:0发表日期:2016-05-27
对敲属违规,交易请合规
(一)、对敲交易的类型及特征
按照期货交易的方式分类,对敲交易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盗码交易
盗码交易是指利用盗取他人交易密码与本人控制账户之间进行互 为对手方的交易,扰乱交易管理秩序,达到转移资金目的。
2、关联账户对敲交易
在两个相关联的账户内,通过事先预谋或者与他人事先约定,在 同一时间内以相同的价格申报,一个账户高买低卖、明显亏损,另一 个账户低买高卖、高额盈利,继而影响期货价格同时达到转移资金的 目的。
3、被委托人采取对敲交易方式转移委托人 账户资金
被委托人利用委托人的账户,与其自有账户之间进行互为对手方 的交易,从而将被委托人账户资金转移至其自有账户的行为。据分析, 近期发生的对敲交易类型具有以下特征:
1、以网络聊天室为作案平台,通过网络聊天结识期货投资者。
2、以“代客理财”为幌子,骗取投资者信任,套取期货账户信息。
3、以转移投资者资金为目的,在获取期货账户信息后,通过对敲交 易将投资者期货账户内的资金转移到自己账户内。
(二)、对敲交易案例
【案例一】盗码交易
情况简述:某日,A 期货公司报告其客户甲某反映交易账户被盗,发 生多笔非本人操作的交易,涉及损失在 20 万元左右。 案件调查:交易所经过调查发现,客户甲某该日在大商所棕榈油、豆 油等三个合约上进行交易,当日亏损 19 万元,基本上均与 B 期货 公司客户乙某成交,乙某当日在我所共盈利 17 万元。乙某承认其同 甲某都曾在 A 期货公司做交易,无意中看到甲某账户信息,遂又在 B 期货公司开户,通过对敲交易转移甲某资金。 处置措施:在发现客户交易涉嫌对敲交易后,交易所立即采取紧急事 后处置措施,要求 B 期货公司限制客户乙某出金;后经调解,客户 乙某已将上述转移甲某的资金全部返还,受损方因盗码蒙受的损失被 全部追回;交易所大商所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相关 规定拟给予乙某相关处罚。
【案例二】关联账户对敲交易
情况简述:王某为 A 期货公司客户(某私营企业)的委托下单人, 在未经客户授权的情况下,王某与 B 期货公司客户李某约定,在同一个时间段内,擅自从事下列交易:王某以某品种某期货合约当天的 最高价或者接近当天的最高价买入开仓的同时,李某以相同价位卖出 开仓,紧接着,王某以接近当天最低价卖出平仓的同时,李某以相同 价位买入平仓。如此反复操作数次,直接造成某私营企业账户向李某 账户转移资金 30 多万元,其实际亏损达 60 万元,而李某盈利 30 余万元。
处置措施:王某作为该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作为该私营企业 的指令下单人和资金调拨人的特殊身份,其与李某所采取的对敲交易 行为,已经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案件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三】被委托人采取对敲交易方式转移 委托人账户资金
情况简述:某日,聚乙烯某合约价格异常,A 期货客户甲某与 B 期 货公司客户乙某涉嫌对敲交易,对敲金额 2.5 万元。 案件调查:经查,客户乙某为新入期市交易客户,将自己账户和密码 委托给网上认识的自称为操盘手的甲某全权操作,由于对期货市场不 了解,误以为亏损均为正常交易。
处置措施:在发现客户交易涉嫌对敲交易后,交易所立即采取紧急事 后处置措施,要求 A 期货公司限制客户甲某账户出金;冻结了甲某 在 A 期货公司的期货账户;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相关规定,给予客户甲某相关处罚;建议客户报案,通过司法途径挽回损失,客户乙某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
(三)、关于对敲交易的处置措施
针对近期出现的对敲交易等违规行为,交易所按照“及时发现、 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的要求,对各类违规交易行为严密监控、严厉 查处。同时,完善了违规案件处理标准和流程,实现了违规查处工作 的精益化与高效率。
目前,各大期货交易所对包括对敲交易在内的各类违规交易及异 常交易行为均出台了 “标准化”处理办法。对涉嫌及确认为违规交 易及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将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据交易所 相关制度规定,交易所将对涉嫌对敲违规交易的投资者给予一定的处 罚,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涉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强行 平仓、暂停开仓交易等处罚;而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强行 平仓、暂停开仓交易、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等处罚措施;涉嫌触犯 刑法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由此,我公司特提醒广大投资者加强风险管理及合规交易意识, 妥善保管自己的各类交易信息,勿将本人交易信息告知他人及将期货 账户委托他人进行交易,如一旦发现有任何对敲及其他违规交易行 为,我公司将协助交易所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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