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熔断业务机制要点的汇总

作者:来源:阅读次数:0发表日期:2015-12-21

(一)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作为基准现货指数,设置5%和7%两档熔断幅度。 

(二)基准现货指数波动未达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5%的,股指合约的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注: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 到期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三)基准现货指数波动达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5%,所有股指合约进入12分钟熔断期,熔断期间不允许指令申报和撤销。熔断期结束后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撮合,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合约上涨或者下跌对应方向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随即生效。

注:1、熔断期间交易所不允许指令申报和撤销,期间恒生系统的报单状态为“未报”,撤单状态为“已报待撤”。

2、即在12分钟熔断期间(恒生系统:未报/已报待撤)及3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内(恒生系统:已报/已撤)涨跌停板尚未生效,只能挂5%板幅内的价格。 

3、基准现货指数触发+5%熔断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后所有股指合约涨跌停板变为-5%~+7%;基准现货触发-5%熔断后,所有股指合约涨跌停板变为-7%~+5%。

4、国债合约可以正常交易。

(四)第一节交易结束前 12 分钟至 15 分钟进入熔断期间的,熔断期间延长至第一节交易结束时,第二节交易开始后直接进入3 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指令撮合,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

(五)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7%的,或者收市前15 分钟内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 5%的,暂停交易至当日收市。 (六)最后交易日第二节交易时间内不适用熔断制度。第一节交易结束时处于熔断期间或者暂停交易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直接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指令撮合,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涨跌停板幅度随即生效。 (七)调整股指期货开收市时间,即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25-9:30,其中9:25-9:29为指令申报时间,9:29-9:30为指令撮合时间,连续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国债期货交易时间阶段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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