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简表5-交易所异常交易监管标准
作者:来源:公告阅读次数:0发表日期:2025-07-07
2025年07月08日版
注:仅供参考,以交易所规则或最新通告为准。
交易规则简表5-交易所异常交易监管标准-1 | ||||
行为 | 上期所/能源中心 | 大商所 | 广期所 | 郑商所 |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次数分开统计 |
期权交易中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次数以期权合约为标的进行统计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次数分开统计 |
期货、期权合约上的异常交易行为次数分别计算 | ||
豁免情况 |
因套期保值交易等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因做市交易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自2024年10月25日交易时(即10月24日晚夜盘)起,在实施申报费收费的合约上,由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构成异常交易行为,由其他交易指令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
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20221123起大连套保客户的投机属性订单达标,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做市交易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自2024年10月25日交易时(即10月24日晚夜盘)起,实施申报费的合约上由非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或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属性的限价指令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
市价指令、套利指令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因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因做市交易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自2024年10月24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在实施申报费收费的合约上,未附加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属性的限价指令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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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申报费的品种 | 所有期货期权合约 | 棕榈油、豆粕、鸡蛋、苯乙烯、乙二醇、液化石油气、聚丙烯、聚氯乙烯、聚乙烯、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油、纤维板、粳米、玉米淀粉、生猪、铁矿石、焦煤、焦炭、胶合板期货、原木、纯苯 全部期权 |
碳酸锂期货、工业硅期货 工业硅期权、碳酸锂期权 |
甲醇、白糖、菜油、菜粕、棉花、玻璃、纯碱、硅铁、锰硅、红枣、苹果、对二甲苯、烧碱、尿素、短纤、花生、普通小麦、优质强筋小麦、早籼稻、晚籼稻、粳稻、动力煤、棉纱、油菜籽、瓶片、PTA期货 白糖期权、棉花期权、PTA期权、甲醇期权、菜粕期权、菜籽油期权、动力煤期权、花生期权、烧碱期权、对二甲苯期权、短纤期权、纯碱期权、硅铁期权、锰硅期权、尿素期权、苹果期权、红枣期权、玻璃期权 |
自成交 |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含5次),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以上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自成交 5次以上(含本数),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 |
频繁报撤单 |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含500次),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以上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GIS订单撤单计入频繁报撤单统计】 |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次以上,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当日在该合约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销定单次数100次(含本数)以上,属于频繁报撤单行为。 客户当日在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销定单次数100次以上(含本数)且撤销定单手数合计10000手以上(含本数)的,视为频繁报撤单情节严重的行为,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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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报撤单 | 客户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及以上)次数达到50次及以上的,视作大额报撤单。 |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次(含50次)以上的,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含80%)以上的,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GIS订单撤单计入大额报撤单统计】 |
客户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次数50次以上(含本数)且每次撤销定单量800手以上(含本数)。 | |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异常交易处理程序 |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电话提示,要求其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责令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二)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同时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向会员通报; (三)同一客户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提示,要求其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为1个月。 |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提示,要求其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二)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三)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1个月。 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客户当日在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销定单次数100次以上(含本数)且撤销定单手数合计10000手以上(含本数)的,视为频繁报撤单情节严重的行为,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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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扰乱交易秩序行为 | 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 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 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 |
交易限额 | 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是指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在某一交易日某一上市品种或者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制。 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交易所于次日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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