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易所调整申报费收费及频繁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认定的通知
作者:来源:阅读次数:0发表日期:2024-10-18
关于交易所调整申报费收费及频繁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认定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自2024年10月25日(即10月24日连续交易)起,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将调整申报费收取标准、期权合约计算申报费方式(详情请见:http://www.cindaqh.com/a/20241018-51798.html)。
自2024年10月25日(即10月24日晚连续交易)起,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在实施申报费收费的合约上,由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构成异常交易行为,由非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或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属性的限价指令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交易所规则改动,合规理性参与交易。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知。
信达期货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