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行业洗钱手法
作者:来源:阅读次数:0发表日期:2020-06-05
01 报送虚假信息洗钱
通过虚报信息逃避客户身份识别,将黑钱转入期货市场洗钱。目前,期货公司首先对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识别,然后通过要求客户填写调查问卷来调查客户的交易目的、资金来源。
案情介绍:犯罪分子甲某在A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在填写《投资者调查问卷》时,虚构其职业为个体户,年收入为50万元人民币,从而掩饰了其资金来源的非法性质。甲某通过银行将非法资金转入其在A期货公司开设的期货账户实施洗钱的行为,掩盖了其非法收入的来源及性质。
TIPS:投资者在开办业务时,应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实填写个人身份信息,配合金融机构现场核查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合理提问。
注: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期货开户时职业不得填写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业主。
02 控制他人账户洗钱
期货账户开设完毕后,投资者往往会通过银期转账、非现场交易方式完成期货交易。在此情形下,很难查验账户是否由他人实际控制,因此洗钱犯罪分子可通过所控制的账户实施洗钱。
案情介绍:犯罪分子甲某让乙某在期货机构开立了期货账户,乙某开立账户后实际由甲某进行操作,甲某通过同时操作自身账户和乙某的账户进行利益输送,实施洗钱。期货公司在无法完全掌握期货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的情况下,洗钱分子可通过实际控制多个账户进行洗钱。
TIPS: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以及账户、银行卡和U盾。否则,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怀疑;
5.您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当行为而受损。
03 通过对敲洗钱
期货业中的对敲行为是指期货投资者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行为。同时,此种行为可以交易的形式转移资金,达到掩盖和模糊资金来源的作用,因此可能会被洗钱分子所利用。
案情介绍:2012年9月,A期货公司客户甲公司和B期货客户乙某在豆油类远月合约多次进行对敲交易,交易价差最大为900余点,导致甲公司累计亏损202万元。经查实,客户乙某系甲公司的员工,甲公司为方便提取现金,遂采取了此手段转移资金。
TIPS:为了防范对敲交易给客户造成损失、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目前证监会要求期货公司严格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投资者当日平仓盈利在结算完成前不得出金。同时,针对期货交易所通报对敲转移资金等涉嫌违法违规情形的,还明确亏损投资者所在期货公司应立即与投资者核实交易情况,盈利投资者所在期货公司在事件调查结束前应当限制投资者出金。此外,投资者也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交易账户信息,以防账户被盗用、资金被对敲转移。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都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04 利用佣金返还洗钱
随着期货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各期货公司都大量吸收本公司员工以外的自然人作为居间人进行客户招揽及服务,并按协议支付居间人佣金。这些居间人并非期货公司员工,只是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代理期货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但部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行为疏于管理,高额的佣金返还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途径。
案情介绍:A国的犯罪分子B利用与C期货公司合作开发客户机会,成为C期货公司的居间人。犯罪分子B利用C公司急于开拓市场的心理,提出高昂的居间人佣金提成,随后把违法资金转入其控制的多个账户,通过对控制账户频繁不计成本地交易,把账户内的资金逐渐转化成犯罪分子B的佣金收入,从而达到改变资金的性质实现洗钱目的。
TIPS:
交易所认定为期货交易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成交);
(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频繁报撤单);
(四)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大额报撤单);
(五)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
(六)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
(七)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上述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05 利用仓单业务洗钱
期货市场因其与现货市场的紧密联系,为洗钱分子提供了一些洗钱的独特途径,例如商品期货中的标准仓单业务。期货标准仓单,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交货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的注册环节、转让环节都可能成为洗钱的途径。
案情介绍:某犯罪分子甲某用其犯罪所得在现货市场上购买一批铜,将这批铜在上海交易所注册成标准仓单,然后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进行期货铜的交易,在期货市场卖出铜,直接进入交割,从而获取现金,隐蔽其资金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
TIPS: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反洗钱工作在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方面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即以“合理怀疑”为基础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关注客户的资金或资产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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