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周某非法经营案
作者:来源:阅读次数:0发表日期:2018-06-01
2017年8月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荆门市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非法经营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合并周某2015年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4万元,对其违法所得1351508元予以追缴。
一、周某非法经营案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收到某银行荆门分行报送的一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映荆门某贸易公司存在套现嫌疑。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在分析该可疑交易报告后,要求该行对相关信用卡交易情况进行补充,并于2015年12月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申请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2016年4月,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荆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查明: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间,周某通过自行申办、指使他人申办以及借用等方式,先后以荆门市万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商户名义向3家银行机构申办4部POS机,以荆门市奥某某专卖店等27家商户名义向7家支付机构申办27部POS机,并从袁某等处获得6部POS机。犯罪嫌疑人周某使用上述37部POS机,用于经营信用卡套现、代为还款(养卡)业务,期间,共为2639张信用卡套现、养卡23192次,经营总额为241,675,897.91元,收取手续费获利1,351,508.00元。
二、案件特点
(一)涉案账户可疑特征明显
一是账户交易过渡性明显。刷卡资金转入商户账户后立即转给周某和其控制的个人账户,过渡明显。二是37台POS机对应账户的资金来源基本为信用卡刷卡交易。三是信用卡客户交易呈周期性和关联性。客户信用卡交易一般于每月还款后的几日内即通过在周某掌握的POS机上消费将款项套取,呈现出较强的周期性。同时,这些POS机商户名称频繁出现在相关客户信用卡交易对手中,呈现出一定关联性。四是公司的经营情况与实际交易严重不符。对主报告对象荆门某贸易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注册地址是一个临街的十几平米的小门面且正在准备拆迁。该公司营业执照注明公司经营汽车销售(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汽车及摩托车零配件、建材等,但是现场却没有货物货场以及相应设备,经营情况与其实际交易情况不相匹配。
(二)资金交易较为隐蔽
一是拆分交易。为避免银行怀疑刷卡交易的真实性,涉案人员将套现养卡1万元以上的交易都分在两个及以上POS机上操作完成,超过5万元的分两天及以上时间操作完成,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无规律。二是频繁换机。案发期间,频频更换POS机,每部POS机在刷卡交易一段时间后即沉寂一定时期再使用,多部POS机轮换循环。三是指定他人专门账户管理养卡资金,逃避监测。周某并不直接通过自己账户将资金转入信用卡持卡人要养的信用卡上,而是通过专门指定的一个他人账户将资金转入,然后通过POS机刷卡到绑定的银行卡上并提出资金,在需要养卡时再把钱转到指定账户循环使用。
(三)大量借用他人名义申办POS机
本案中,周某共持有或控制37部POS机用于作案,其中仅有4部POS机为周某控股或参股公司所办,其余33部或为周某指使员工以他人名义申领,或为借用收购的其他商户POS机。
(四)案犯为累犯,对收单业务较为熟悉
法院判决书显示,案犯周某此前于2015年5月14日曾犯非法经营罪(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超额套现)被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此次已系累犯。从本案作案手法来看,周某大量采用跨行分拆等方式来规避监测,表明其对收单机构常规监测方式较为熟悉。
三、反映出的问题
(一)客户身份识别失职
一是支付机构对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管控形同虚设。目前,支付机构在省会城市以外的区域发展特约商户主要通过代理外包方式。在外包模式下发展特约商户,实质由外包服务商审核商户营业执照等资料,构成事实上的委托第三方识别。外包服务商出于自身利益,对商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并不严格,使用虚假资料、冒用他人资料申请POS机现象屡禁不止。本案中,周某控制的37部POS机中有29部是向支付机构办理的。经公安部门查明,其中有11部以其员工周某某名义在3家支付机构申办,最多的1家办了6部,经营范围涉及摩托销售、超市、油漆、家居、机电、加油站等;有15部POS机系周某冒用范某等5人名义在6家支付机构申办。上述申办资料中,有多个商户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能查到,初次识别、代理人识别等规定形同虚设,充分表明支付机构在委托第三方识别上管控严重失职。二是收单机构对客户的持续识别缺位。按照规定,收单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通过巡检等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持续识别。但本案案发期间,大部分涉案收单机构并未落实这一规定,致使虚假商户、POS机移机、冒用他人名义申请POS机、商户交易与其经营规模不符等异常情况未被及时发现。
(二)可疑交易监测失灵
本案中,除1家银行机构主动发现报告外,其他9家收单机构在案发的事前、事中、事后均未报告相关可疑交易。这表明这些机构未将信用卡交易异常交易监测系统与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联网,监测到的信用卡和商户异常交易仅在信用卡或收单管理部门处理,未报送到反洗钱部门;或是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监测指标阀值设定不合理,未能监测到相关异常交易;或是分析人员敏锐性不够,未能识别出套现养卡行为。其中,支付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失灵的问题尤显突出,根据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通报的2016年可疑交易报送情况,涉案的7家支付机构中,有3家未报告可疑交易,1家全年可疑交易只有1份,涉及交易1笔。
(三)反洗钱内部控制失位
从本案讲,显然大部分收单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管控、反洗钱监测系统建设以及内部业务监督检查上,都存在内部控制失位的问题。这其中,只要有一环内部控制是有效的,都不会使周某的套现养卡行为持续发生。
(四)反洗钱风险意识淡薄
从本案看,收单业务部门特别是支付机构重业务发展,轻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反洗钱意识淡薄问题仍然存在,对本机构面临的风险缺乏清醒认知:一是对产品业务的洗钱风险缺乏清醒认知。收单业务一直是案件高发领域,但大部分机构对其风险缺乏清醒认知,有意无意放松了相关业务产品的管控,其中不乏机构从中推波助澜。如某百科最近披露的某支付机构推出的兼职联盟产品,从该联盟工作人员的宣传即可发现该机构推出的手刷机产品带有明显的鼓励信用卡套现色彩。二是对面临的监管处罚风险缺乏认知。人民银行一再强调对收单业务领域的商户实名制管理及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且对失职机构的监管处罚频次及金额日益加重。但部分收单机构对此还存在侥幸心理,对监管部门通报的问题改进缓慢或麻木不仁,致使洗钱风险未能得到有效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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