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阅读次数:0发表日期:2018-01-05

郑商所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商函〔2018〕8 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水平,郑州商品交易所修订完善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各品种期货合约对期货公司会员不限仓。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一号棉、白糖、PTA、菜油、甲醇、玻璃、菜粕和动力煤期货合约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5 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当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大于或等于一定规模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单边持仓量的 10%确定限仓数额;当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小于一定规模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绝对量方式确定限仓数额。具体限仓标准见下表:

普麦、强麦、早籼稻、菜籽、粳稻、晚籼稻、硅铁、锰硅、棉纱和苹果期货合约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限仓标准见下表:

各品种期货合约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6 个日历日至交割月限仓标准见下表:

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作上述修改后,原条款顺序相应顺延。

上述修订自 2018 年 1 月 18 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

订条款对照

2.《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8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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