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阅读次数:0发表日期:2018-01-05
郑商所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商函〔2018〕8 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水平,郑州商品交易所修订完善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各品种期货合约对期货公司会员不限仓。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一号棉、白糖、PTA、菜油、甲醇、玻璃、菜粕和动力煤期货合约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5 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当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大于或等于一定规模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单边持仓量的 10%确定限仓数额;当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小于一定规模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绝对量方式确定限仓数额。具体限仓标准见下表:
普麦、强麦、早籼稻、菜籽、粳稻、晚籼稻、硅铁、锰硅、棉纱和苹果期货合约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限仓标准见下表:
各品种期货合约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6 个日历日至交割月限仓标准见下表:
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作上述修改后,原条款顺序相应顺延。
上述修订自 2018 年 1 月 18 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8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