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的通知

作者:来源:阅读次数:0发表日期:2017-11-13

郑商所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的通知

郑商发〔2017〕262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满足产业客户多样化的交割需求,郑州商品交易所修订完善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以下简称《交割细则》)。修订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交割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当日下午,不再进行交易。对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若客户未提出不自动平仓申请,则闭市后,其相对应部分买卖持仓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二、将《交割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对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若客户未提出不自动平仓申请,则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其相对应部分买卖持仓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配对日)。”

上述修订自2017年11月22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订条款对 照表

2.《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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