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关于修订《白糖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的通知
作者:来源:阅读次数:0发表日期:2017-08-29
郑商所关于修订《白糖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的通知 郑商发〔2017〕 224 号 各会员单位: 为便于投资者参与白糖期权交易,进一步简化期权投资者适当性认定流程,郑州商品交易所对《白糖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五条、第九条及其附表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五条第四款涉及投资者期权真实交易经历认定标准,将该条第四款修改为“交易所认可的期权真实交易成交记录限最近三年内,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合法有效印章的境内交易所商品期权交易结算单为准”,并将第四款中内容“若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后没有境内交易所商品期权真实交易成交记录,再次开通期权交易权限时仍需进行适当性评估”改为该条第五款。 三、将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中“余额”和“最近三年累计成交笔数”分别修改为“最低余额”和“最近三年可证明的成交笔数”。 本次修订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白糖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修改条款对照表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
年 8 月 29 日
二、第九条涉及投资者仿真交易成交和行权记录的认定标准,将该条中的“应当确认该客户具有累计 10 个交易日、20笔及以上的白糖期权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且必须有仿真主动行权记录”修改为“应当确认该客户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所商品期权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且必须有仿真主动行权记录”,并明确白糖期权和境内其他交易所商品期权仿真交易成交、行权记录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