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来源:阅读次数:0发表日期:2016-05-27

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一)、我国期货市场法律体系的现状 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构成 了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框架。从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来看,目前,由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系统地规 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期货法还没有。《民法通则》、 《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从不同的角度对期 货市场具有规范和调整作用。

我国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 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2007 年 3 月 16 日国 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于 4 月 15 日正式实 施,这是对 1999 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面修订后出台的、 着眼于我国期货业规范发展的一个全新的期货“新规”,修订后的《期 货交易管理条例》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 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的配套办法也将随之调整, 2007 年 4 月 12 日证监会已经发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 货公司管理办法》,于 4 月 15 日正式实施,之后陆续正式发布《证 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 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试行办 法》等规章,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 用。2003 年 6 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0 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 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另外,从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 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 分。

(二)、我国期货市场的风险监管体系

我国期货市场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期货交易所的三级监督体系。通过立法管理、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 理的三个方面相结合对期货市场风险进行监督管理:

1、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 随时检查交易所、期货公司的业务及财务,必要时检查会员和客 户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业务、财务状况。 对有违法嫌疑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进行询问、调查。 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风险 处置措施。 对交易所、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

 2、2000 年 12 月成立中国期货业协会。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作 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严格管理,促进中国期货市场规范、健康稳定的发展。     

 3、交易所内部风险控制:交易所(结算所)是期货成交合约的中介, 作为卖方的买方和买方的卖方,担任双重角色。要保证合约的严格履 行,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直接管理者和风险承担者。这就决定了交易 所的风险监控是整个市场风险监控的核心。其主要风险源有二:一是 监控执行力度问题;二是非理性价格波动风险。

(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如何体现在期货市 场中《民法通则》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 则和公序良俗等几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一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 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即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合法权 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并且平等的负担义务和承担责任,没有例外 可言。例如,期货投资者在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双方的法律 地位完全平等,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即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 关系时,其意思表示是自由、自愿的,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权决定 他所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期货市场中,期货投资者有权自 由决定是否参与期货投资,签订经纪合同,与哪个期货公司订立合同, 并就期货经纪合同的有关内容与期货公司充分协商。

(3)等价有偿原则,即民事活动所涉及的商品交换应该符合价值规 律的要求,应该是等价的、有偿的,不能无偿的占有别人的财产,取得不正当的利益。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期货公司最主要的义务是接受 投资者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结算、交割及相关服务,其 主要权利是向投资者收取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而投资者的权 利是委托期货公司按照其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其义务是承担交易 后果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向期货公司支付手续费。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商品交换时,诚实守信。如,《期货 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第 49 条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以专业的技能,勤勉尽责地执行客户的委托,维护客 户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 应当确保客户利益优先”。

(四)、期货交易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期货交易中的几种主要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有: (1)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下单。市场披露的有关政策、行情等的信息 对期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起着很大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期 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下单的,由此造成 投资者的经济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 (2)对冲行为。对冲是指期货公司收到投资者的指令后,将其指令 与其他投资者的指令或与自己的“指令”私下对冲,或者虽然将投资 者的指令传递到了期货交易所,却未将指令向所有其他市场参与者以 公开竞价的方式提出要约,而是与其中某一市场参与者私下通谋成 交。包括交叉交易、对赌和配合交易三种表现形式。期货公司私下对冲的行为应为无效,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 失;期货公司与投资者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3)擅自动用投资者保证金。期货公司挪用投资者保证金一方面是 因其作为的行为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权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另一方 面是由于期货公司基于其投资者之间的行纪法律关系,负有对投资者 保证金的妥善保管义务,私自动用投资者保证金,期货公司依法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动用保证金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民事 责任。

(4)期货公司擅自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具体包括投资者没有下 单指令时期货公司擅自以投资者名义交易、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 交易指令、执行没有交易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瑕疵指令、错误执 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等几种情况。这里同样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问 题。期货公司对擅自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五)、期货公司违反严格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义务的民事责任

(1)下达交易指令方式约定不明确的责任。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 的行纪合同对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货 公司又不能证明其所进行的交易是根据投资者交易指令进行的,对该 交易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期货公 司能够举证证明其所进行的期货交易系按照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人的指令操作的,期货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

(2)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下单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负有严格审 查受托人授权委托的义务。期货公司不得执行投资者或受托人外任何 第三人的下单指令。如果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投资 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有瑕疵的下单指令的责任。对有瑕疵的指 令,期货公司可以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明确后,再予执行。期货公司执 行瑕疵指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期货公司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错误执行 投资者交易指令,除投资者认可的,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5)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不当 延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因此造成投资者的经 济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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